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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4  点击数: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湘教科研通[2012]5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研究基地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加强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参照省社科基金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坚持以建设与管理并重,重在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按照普及性研究与提高性研究、面上研究与点上研究、一般性研究与重点研究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瞄准学科研究前沿,形成稳定协调发展的研究方向,构建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育科研团队,大力培植典型,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为服务决策、推动实践、创新理论,繁荣发展我省教育科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研究基地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公平竞争,择优设立,重点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研究基地实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教科院”)与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市县区教育科研单位共建的管理体制,以学校(单位)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教科院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正;确定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受理研究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通过课题立项给予项目与经费的支持。研究基地归口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建设与管理,省教科院其他对口学校业务所室对研究基地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校(单位)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为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条件;制定研究基地建设的具体计划,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对研究基地建设提供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聘任研究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定期向省教科院报告工作。
  第七条 研究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负责确定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向研究基地负责人及省教科院汇报工作。

 第八条 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由依托学校(单位)聘任。受聘者任期应不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学校(单位)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应报省教科院批准。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省教科院每三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的评估,同时受理新基地申报。鼓励未列入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其他学校(单位)参与竞争,并填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审工作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等。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也可视同省级课题对待。

2)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国家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3)在基地确定的研究领域发表过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或全省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知名度。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精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1-2名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带头人;至少有135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研究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方面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10篇。

3、研究方向

1)有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发表和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基地确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密切的联系。

2)在该研究领域形成了有影响的特色。研究成员中有主持过相关研究方向的课题的经历。

3)未来五年的研究方向有比较系统、超前、可行的具体设想。

4、研究条件

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学科研究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5万元科研经费。

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十一条市县区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等。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也可视同省级课题对待。

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省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3)教学经验丰富,有浓厚的理论功底,并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在某一个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精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教育教学科研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1名特级教师或高级教师,至少有135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研究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过的科研论文不少于5篇,或者获得过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3、研究条件

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2万元的科研经费。

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十二条新建立或评估合格的研究基地享受的基本待遇:

    1、由省教科院统一挂牌。

    2、研究基地在一个建设周期内由省教科规划办支持一项省级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课题,并实行免评制。

    3、优先推荐研究基地的课题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学科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和核心研究人员优先参与制定全省性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优先参加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与评选,优先参与教育科研咨询、培训与指导、外出考察等学术活动。

    5、优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研究基地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组织专项和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认真履行教育科研“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三大职能,使教育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团结协作的教育科研团队,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做贡献。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成为全省教育科学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承担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想库及咨询服务基地。

5、教改实验,每年能够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确定相关的教研教改项目,组织教师开展实验,并将取得的实验成果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推广交流。

第十四条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争取国家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及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中小学、幼儿园研究基地应把研究与教学相结合,把项目成果与新课程的开发相结合,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研究基地除积极申报承担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立自选课题(经费自筹),自选课题除按《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以下补充规定: 
   1、各研究基地自选课题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确定的研究课题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办理立项。

   2、研究基地自选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科学规划重大委托课题立项。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资助的基地课题所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都必须按学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标识研究基地资助课题成果及课题批准号,否则一律不予成果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骨干。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实行工作简报制度。各研究基地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情况或研究动态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⑸教研教改实验报告等。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每一年应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于次年131日报送《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

第二十一条 省教科院每三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督查评估。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评估的主要内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学校(单位)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学校(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和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等。
   2.评估的重点:检查评估工作以科研质量和教学实践为导向,高等学校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中小学、幼儿园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效果、教学研究队伍和整体运作。

3.评估的方法:省教科院在评估前三个月向全省发布评估通知,申请评估的基地填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撤销课题立项、限期整顿、撤销基地资格等处理:  

   1.基地依托单位对基地建设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支持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4.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学校(单位)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研究基地。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科院备案。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统一标准称呼。统一称呼为:“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各研究基地具体称呼是:“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XX 学科方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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