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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体育科研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立项资助和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渠道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资助方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受总局委托负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依托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科研项目责任人是指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总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二)总局科教司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入选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根据评审意见对经费预算进行修改,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依托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2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应与其他承担单位就研究任务、工作条件、经费分配、成果权属以及相关责任等签订协议(合同)书并报总局。暂不能确定协作内容及协议(合同)书的,应将主要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等在经费预算中说明。

  (四)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经费预算及资助额度。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总局资助经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资助经费、单位自筹经费等。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 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二)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

  (三)管理费是指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管理费用,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水、电、供暖、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管理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四)人员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助性劳务费用。人员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六条 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批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的方式拨付。

第一次拨款在审批《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后下达给依托单位。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后续拨款在检查评估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后,对符合项目进展要求的项目,继续下达给依托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减后续经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应根据总局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与有关承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书,按期足额给有关承担单位拨付研究经费。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及承担单位经费预算进行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各科研项目独立核算,跨年度科研项目的经费核算应保持核算对象及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须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

  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支出项目经费时,应由科研项目责任人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按单位审批程序执行。不在预算范围内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和人员费应由承担单位提取、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人员费应按人员费预算比例的50%提取,其余50%应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第十三条 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依托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和餐费。确需支出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总额情况,在资助经费的1-2%额度内编制公杂费预算,经批准后,以公杂费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会同承担单位在每年930日填写以前年度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明细,于1015日前报送总局科教司。

承担单位应将经费支出情况报送给依托单位。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应会同承担单位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并报送总局科教司。

  第十七条 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经总局批准后,优先安排新增科研项目的支出、需要追加的项目支出,也可用于承担单位的科研工作。对因故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总局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总局直属单位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对所依托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子项目)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及申请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资金以及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总局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进行绩效考评,并对依托单位、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责任人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进行体育科研工作自筹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依本办法制订的本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126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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