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3〕25号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厅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 年 7 月 10 日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奖励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科研水平,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参照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经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湖南省教育厅成立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受理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注重质量,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确保评选、奖励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参评形式
第四条 优秀成果评选范围如下:
1.列入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且已结题的课题,在湘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且已结题的课题。
2.其他未列入规划,但在促进教育理论发展、推动教育改革实践等方面成绩显著且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
3.凡已参加过同级及以上评选并获得认定或奖励的教育科研成果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第五条 参评成果形式如下: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奖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开发性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能对教育改革与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3.学风端正,观点鲜明,材料翔实,论证严密、充分,方法科学,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评选标准各有侧重。
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具有原创性,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富有创新;填补研究领域的空白,推动理论的发展,受到学术界好评。
应用研究成果:运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采用基础研究成果,对推进教育实践和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方法和经验,对行政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优秀成果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参加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者每人限报一项。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个人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复印件上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4.个人申报的优秀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院校、省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院校、省直属单位择优推荐并报送至评奖办公室。
5.评奖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
第八条 评审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评奖办公室对报送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处理后,分送各评审组进行评审。
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分学科组进行。每组由若干专家组成,采取专家评审、会议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表决的成果方可列入获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报评奖委员会审查批准。评奖委员会、评审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3.公示:自评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评奖结果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逾期或以匿名材料反映的,将不予受理。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教育科研成果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已发证书和奖金,并通报申报者所在单位。
4.表彰:由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四个奖项等级。获奖成果等级与省级教学成果奖同等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