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提高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依据《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行学校、学院、成果完成项目组三级分配、分别管理。 第三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项目组占70%(70%中的20%为项目组的科研发展基金),成果完成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占1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 第四条 学校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其中10%的比例用于项目组的科研发展基金),提取2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剩余25%学校留作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60%,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享有收益的20%,用于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条 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学院和学校分别享有全部知识产权的70%、15%、15%,学院(部、所)和学校所持股权的分红经费用作科研发展基金。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合作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股权分配。 第七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用途 1、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的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2、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青年教师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院学术活动以及校重点学科经费的配套等。 3、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开展,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的购买、科研论文的发表、专著的出版以及专利申请等。 第八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分文、理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本细则管理使用,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管理,专款专用,由成果转化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根据本细则进行管理使用,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种有效凭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签章,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其它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