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二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师生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教职员工因公外出的交通费与住宿费及相关补助费、调动搬迁费、学习培训期间费用、学生调研、实习期间差旅费用、探亲差旅费等,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各科研项目、各学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时间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或通过学校路径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经费出差者,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因公出差依据,并按下列要求履行严格的组织审批程序后才能出差。返校后,报经费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持相关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乘坐飞机往返的,还须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款的相关规定。 (一)副校级干部因公出差,须报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二)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差,须报经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 (三)二级单位副处级及以下教职工出差,须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二、使用以个人向校外申请并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差者,必须提供该出差是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持相关有效票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差者,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持相关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合法有效票据是指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开具的,票面注明单位是湖南师范大学或报销人姓名、日期有效、标准与金额等票据要素齐全、合规的票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和住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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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元/人﹒天) |
省内 |
省外 |
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院士) |
软席(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据实 报销 |
据实 报销 |
据实 报销 |
正副校级干部、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普通舱) |
据实 报销 |
300 |
300 |
正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普通舱) |
据实 报销 |
200 |
260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普通舱) |
据实 报销 |
100 |
150 |
二、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20:00至次日晨7:00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坐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四、乘坐火车,从当日20:00至次日晨7:00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五、随着火车不断提速,教职工应把火车作为出差的首选交通工具,从严控制乘坐飞机。 (一)城际间有直达列车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二)一般情况下,正副校级干部可乘坐双程飞机; (三)若遇特殊情况须乘飞机时,正处长(含院长和正处级的主任、副主任)、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须书面申请并报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双程飞机;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须书面申请并报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单程飞机; (四)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报销,否则,按机票价格与同席火车票价孰低原则报销费用,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六、原则上应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大巴车,超标准的交通费执行超标准乘坐飞机的审批程序,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和住宿标准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经费开支渠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才能报销。 一、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纵向和事业科研经费、重点学科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等,先由项目负责人初审,再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和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行政、教学经费,先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再报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差旅费超过规定标准的,报校长或书记审批。 四、自有资金、代管经费、专项经费等其他经费,按经费管理权限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到长沙市区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二、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需发放伙食补助,单位负责人须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注明发放补助天数。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的,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四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到长沙市区以外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 二、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到长沙市区以外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其出租车费凭据报销(出租车票日期须在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五章 带实习、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等差旅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校外实习,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一律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并按规定报销住宿费;校内实习,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合法票据报销会务费、住宿费、资料费、公杂费等,但不重复报销与会议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援藏、援疆教职工的差旅费报销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没有规定的,如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到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协助工作,工作期间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以及经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到长沙市区以外参加各级党校培训和高校进修学习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均按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派出国人员差旅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国赴北京等地集训的国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期间的国际旅费、国外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参照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的实习期间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指导老师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经指导老师批准并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事由后,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在指导老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我国境内的差旅费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标准报销,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被调动教职工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教职工同行。暂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调入单位报销差旅费。被调动教职工的非同住家属,按照规定批准迁到被调动教职工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调入单位报销差旅费,事后另外搬迁不得报销差旅费和行李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我校在职职工探亲及探亲差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或与父母户籍所在地长期远居的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二、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离异且未再婚的职工,按未婚职工对待。 三、两地分居的职工探望配偶或与父母长期远居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与父母长期远居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四、探亲差旅费是指职工按照规定探望其配偶或父母而分别往返于工作单位、配偶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火车、汽车、轮船的费用以及路途必须发生的住宿费用。探亲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般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费。 (三)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其他教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一晚的旅途住宿费。 (四)探亲人员不得报销飞机票。如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相应票价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符合上述一至四条规定的,可凭有效票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含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关规定报销。 五、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 六、探亲待遇由人事处审批后,财务处按规定报销探亲往返差旅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前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湖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校行发财字[1996]2号)和《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补充规定》(校行发[2001]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