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万余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二 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三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四 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从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五 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六 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七 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转载来源:科研大匠